邢瑞平诉张宗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078号
原告邢瑞平,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王寨村201号。身份证号:412301197906023026。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宗金,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412322197707077234。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瑞平与被告张宗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瑞平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瑞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瑞平负担。
审 判 长 韩 明
审 判 员 张晓旭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司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