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方城分公司、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谢莹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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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2:2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方城分公司。
企业负责人陶岭,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福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保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莹,女。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方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方城公司)、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悉诺公司)与被上诉人谢莹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方法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移动方城公司、河南悉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中国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移动方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悉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保华,被上诉人谢莹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金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初字第18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陈立丽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