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贵与谢林满、原审被告田文亮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贵,男。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林满,男。
委托代理人朱宇卿,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田文亮,男。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永贵与被上诉人谢林满、原审被告田文亮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谢林满于2014年8月1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方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张永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永贵的委托代理人惠春生,被上诉人谢林满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宇卿,原审被告田文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惠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张红彦
审判员 李郧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