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爱亭诉被告孔德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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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2:22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02号

原告孙爱亭,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纪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德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爱亭诉被告孔德霞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爱亭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爱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爱亭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柴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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