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永华与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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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2:23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商梁民初字第02460号

原告朱永华,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中路379号。

委托代理人刘炳太,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河南中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卫波,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永城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工业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夏魁斌,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商丘市金龙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滨,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柘城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春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豆乃富,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苏广林,男,1958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睢县。

第三人王鹏飞,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永华自动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永华负担。

审判长 韩 明

审判员 张晓旭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司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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