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会石与被告王冬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周会石。
委托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冬冬。
委托代理人郭恒豪,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尹清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克,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会石与被告王冬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以私下协商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会石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周会石减半负担1150元。
审 判 长 冯心霞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