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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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2:24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南阳市金盛大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与黄某某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要求黄某某在10日内将金盛大石材有限公司院内的钢架房子拆除。2014年8月18日下午黄某某给豫R98308中型吊车车主胡某打电话让其施工。2014年8月19日上午8时许,胡某安排雇佣的吊车司机被告人王某开车到现场作业。在作业的过程中,吊车卷扬机上的钢丝绳碰到了高压线,导致用手推钢架的陈某、蔡某某、聂某某、闫某某、陈某甲被电击伤。经法医鉴定,陈某、蔡某某、聂某某的伤为重伤,闫某某、陈某甲的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蔡某某、聂某某、闫某某、陈某甲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张某、庄玉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书证,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持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南阳市金盛大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与黄某某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要求黄某某在10日内将金盛大石材有限公司院内的钢架房子拆除。2014年8月19日上午8时许,豫R98308中型吊车车主胡某安排其雇佣的吊车司机被告人王某开车到现场作业。在作业的过程中,吊车卷扬机上的钢丝绳碰到了高压线,导致用手推钢架的陈某、蔡某某、聂某某、闫某某、陈某甲被电击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目前已构成重伤二级;蔡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聂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闫某某的伤情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陈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陈某、蔡某某、聂某某、闫某某、陈某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供述:我是一名吊车司机,受雇于一个叫胡某的老板干活。2014年8月19日早上六点多钟,胡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上吊车到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银海钢材市场对面的石料厂去干活。我把吊车开到石料厂后院后,过来两个工头跟我说要用吊车将院子南边的一个破厂房的八个钢构横梁吊起来放在院子里。我看看现场,发现厂房北边六、七米有大约距地两层楼高的高压线,便对他们说吊车停放在门口作业有困难,这两个工头便说现将厂房门前两排的钢构横梁吊下来。于是我在厂房门前将吊车支好开始作业,吊第三根横梁时,有两名工人拉绳子,一个个子低的工头领四个工人推横梁另一头,吊车卷扬机上面的钢丝绳晃动,触碰了高压线,出现了火花,推横梁的几个工人当场到地上。我赶紧切断吊车电源,发现有五个工人被电击中,情况怪严重,120来后将这五个人拉医院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蔡某某陈述:我叫蔡某某。2014年8月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让跟着他到王村干活拆钢架厂房,我们一共七八个人,有的我不认识。8月19日来了一个吊车,司机将吊车在厂房门口边支起来,厂房北边五六米处有高压线,当吊车在吊第三根钢架时,离地面还有六十七公分,我们几个工人用手推着钢架,想将钢架放在一旁的空地上,也让横梁平稳些。这时突然感觉眼前一黑就躺在地上。后被送到医院。我的左脚被截掉四个指头。这个工地是陈某甲从黄某某处承包过来的。我对我的伤情鉴定无异议。
(2)、被害人聂某某陈述:今年八月份,小朱让我和他一起到王村银海市场拆除钢架厂房,我们拆两天后,8月19日需要吊车,吊车来后,司机是一个年轻娃,厂房北边有一个高压线,吊车在厂房门口支好开始作业。吊车在吊横梁时,横梁来回摇摆,我们用绳子拉着。当吊到第三根时,我们几个工人用手推着横梁,将横梁往空地上放,突然眼前一黑躺在地上,后被送到医院。
(3)、被害人陈某陈述:今年八月份我从广州回来,陈某甲和我是小学同学,他知道我在家,就给我打电话让我跟着他干活。今年8月17日我和他到王村银海市场拆除钢架厂房,19号这天,陈某甲喊一个吊车,因为吊车司机找不到地方,九点多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门口接吊车我把吊车领到现场,司机从后门把吊车开到厂房,厂房北边五六米处有高压线,吊车在高压线和厂房门口支起来开始工作。吊车把钢架结构从厂房上吊下来,横梁两头用绳子拉着以防摆动,在离地面六七十公分时,我们几个工人用手推着横梁,将横梁放在旁边的空地上,刚开始姓黄的包工头在现场指挥,吊第二根时,陈某甲来了,也在现场指挥,吊到第三根时,离地面没多高,我们几个人用手推横梁,突然感觉眼前一黑就躺在地上,醒来后感觉身上疼,被送到医院。结果我的肚子、腿受伤,右胳膊截肢。到医院后知道五人受伤。我对我的伤情鉴定无异议。
(4)、被害人闫某某陈述:我跟着陈彬干活,这几天在银海市场拆钢架厂房,钢架太重,昨天上午不知道是谁叫了一辆吊车,想把横梁吊过去。厂房北边五六米远有高压线,有两层楼高,吊车在厂房门口、高压线下边作业,钢架离地面四米左右,我们用钢丝绳拉着中间部位,吊车勾着钢丝绳,我们用氧气焊切断横梁底座,将横梁两端用绳子拉着,防止横梁摆动,其他人在横梁快落地时,用手推着横梁。当拉第三根时,我们用手推横梁的人突然眼前一红,躺在地上,后被120送到医院。我的四肢被电击伤。
(5)、被害人陈某甲陈述:我和黄某某认识后,今年8月份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银海市场石材厂干活,他让我再找几个人,我就先后给闫某某、陈某打电话,闫某某又喊几个人,我们一共七八个,刚开始是拆除厂房钢瓦,后来需要拆横梁时我和黄某某商量找个吊车。8月19日吊车来了我让陈某去把吊车司机接到厂区。黄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没去,拆横梁让我也去招呼着。10点多,我到现场看见正在施工,吊车在吊横梁,有的工人用绳子拉着横梁防止摆动,有的用手推着横梁将横梁放在旁边的空地上,厂房北边有高压线,作业的地方就在高压线下的厂房门口,当吊到第三根时,我和几个工人正在用手推着横梁,突然感觉眼前一黑,倒在地上,我醒来后,120来了把我拉到了南石医院。我的双脚被电击伤,左脚几根指头被截肢。
3、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某证言:我在石材厂包点活。2014年8月金盛大石材有限公司的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公司有活干不干,我说干。8月14日我们签订了协议,然后我把这个活转包给陈某甲、朱艳彬干,每平方我转25元.8月15日他们找的人进厂干,拆除了房子上的钢瓦。房子北边不远处有高压线。8月19日拆除横梁时,早上8点多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拆横梁,上边有高压线,干活的包工头还没来,你先招呼着。我到石材厂碰见李某某,到现场发现吊车已经在仓库房和高压线之间架好正在作业,吊车上的钢丝绳紧挨着高压线。我去时第一根已经吊下来,我招呼着让工人们用绳子拉着钢架,怕碰着高压线,吊下第二根后,陈某甲和朱艳彬来了。于是我们共同招呼着吊第三根,第三根就快落地了,我累得慌就到旁边的凳子上休息,转身走两步,听见身后砰的一阵巨响,我转过身,发现陈某甲和其他四名工人倒在地上,身上冒火,我赶紧扑火。朱艳彬先打电话报警,我打了120。
冒火的原因是吊车在作业时钢丝绳碰着了高压线。横梁在快落地时,有的工人用绳子拉着横梁,怕横梁来回移动,陈某甲他们用手扶着横梁,想使横梁平稳些,结果触电了。
我没有相关资质,也没有制定安全规则。施工时我给他们说了不要用手摸,用绳子拉着。
(2)、证人张某证言:我平时是钢构架工人,一个叫陈某甲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王村乡银海钢材市场对面的石料厂干活。我干两天后,2014年8月19日石料厂后边厂房横梁是钢架结构,工头喊一辆吊车,厂房五六米远有高压线,吊车就在高压线下的厂房门口开始作业,吊到第三根横梁时,我和一起干活的陈某甲、闫某某、蔡某某及两外两名工人,突然倒地,后来有人报警。
当时我在吊车后边小便,听见吊车车轮啪啪响,后来听说吊车上边碰着高压线了,他们是被电打着了。
吊横梁时他们在横梁上系着绳子,工人们拉着绳子把横梁放在空地上,横梁重,绳子拉不动,其他人用手推横梁,使横梁移动。我主要负责砸墙。
(3)、证人庄某某证言:我平时是钢架工人,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银海钢材市场对面的石材厂干活。干两天后,2014年8月19日,石材厂后边的钢架结构横梁拆除需要吊车,工头喊一辆吊车。厂房五六米远有高压线,吊车就在高压线和厂房之间支起来作业,吊到第三根时,和我干活的闫某某、蔡某某、陈某甲和两名工友突然倒地,后来有人报警。
吊车作业时,首先吊着横梁中间,由于重,吊时来回晃,工人们用绳子将横梁两端拉着,往厂房旁边的空地上放,绳子拉不动,他们就用手推着钢架横梁,使其移动,平稳的放到空地上。吊车上边的钢丝绳就碰到了高压线,他们用手推的几个人就被电打着了。
(4)、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金盛大石材有限公司的,负责场内的基建,该公司的法人是裴阳。今年厂内中间的六间门面房漏雨,需要拆除。我认识黄某某,他平时承包拆除钢架结构,我就给他打电话并于2014年8月14日签订了合同。8月15日黄某某领着工人进厂干活。厂房上面有高压线,有十来米高。他们拆除铁皮瓦后,8月19日拆除钢架,黄某某喊了吊车,早上7点多吊车来到厂里后,在厂房和高压线之间支起来准备作业,我对吊车司机说上面有高压线,施工时招呼着。我又给黄某某打电话,他说马上到。他来后我就走了,当我又去现场时正在吊第二根,工人们用绳子拉着横梁往地上放。我看还行就回到办公室了。十一点四十左右我正在吃饭,听见砰一声响,我赶到现场看见五六个人在地上躺着,其中一名工人身上衣服烧完了。吊车的上臂正伸着,下面放一根横梁,黄某某正在招呼伤员。不知谁打的报警电话和120。
(5)、证人胡某证言:我有一个吊车,车牌号是豫R98308,我雇佣王某给我开车。2014年8月18日下午,一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要使用吊车去银海市场的石材厂干活,我说一天700元。这个男子让我19日早上7点到钢材市场对面等着。晚上八九点我给王某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19日早上6点多这个男子又给我打电话,说石材厂大门不好进,吊车到了他们有人领着进,我就告诉王某。11点多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吊车作业时碰着高压线,干活的几个人被电打着了。我没在家就赶紧让我哥胡岩去现场看情况。
那个男子给我打电话光说吊几根横梁,没说附近有高压线。要是知道地形复杂,能不干就不干。吊车在高压线下作业,是有规定的,吊车大臂离高压线有二三米的距离。王某有资格证和驾驶证。
4、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蔡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聂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陈某的伤情目前已构成重伤二级。
(4)、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闫某某的伤情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
(5)、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陈某甲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6、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王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情况说明
2014年8月19日11时4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豫R98308中型吊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治安大队传唤的经过。后于2014年8月19日案件移交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案件大队办理。
(3)、被告人王某机动车驾驶证、起重机作业证、施工承包合同书及所有权人为胡某的豫R98308中型吊车行车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驾驶吊车进行施工作业时,因作业现场有高压线,在作业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到作业车辆有可能与高压线相碰触,但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作业车辆碰触到了高压线,致使现场作业工人触电三人重伤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