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光哲诉被告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孟光哲。
被告朱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光哲诉被告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光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孟光哲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