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方某某。
被告徐某。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被告现涉嫌刑事犯罪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方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