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东峥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21 02:25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2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东峥,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东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东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贾东峥驾驶豫R86060号小型面包车,沿南阳市百里奚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铁西派出所门口,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苏晓相撞,造成苏晓受伤,后苏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贾东峥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东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东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贾东峥酒后驾驶豫R86060号小型面包车,沿南阳市百里奚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铁西派出所门口,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苏晓相撞,造成苏晓受伤,后苏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贾东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51mg/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贾东峥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苏晓的亲属常万成、常燕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民一庭对南阳市殡仪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贾东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2月4日被告人贾东峥家属赔偿被害人苏晓亲属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贾东峥供述:
2014年10月16日23时左右,我驾驶豫R8606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百里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西派出所门口时,有一老太太横穿马路,好像在捡什么东西,当时在黑影里边看不太清楚,又喝了点酒就撞住老太太了,事故发生我就刹车停在了路西边,我从车上下来问老太太是否需要送医院治疗,老太太说走不动腿不美,然后我给家属李春慧打电话,让过来帮忙赶快往医院送,又过了大概有十来分钟派出所来到现场,后来救护车来将伤员拉走,再后来事故大队就赶到了现场,事故大队勘察完现场后就带我到铁路医院进行采集血样,随后就一起到了事故大队。
2、证人证言
(1)证人常万成证言:
2014年10月16日21时多,我爱人推着小孩推车和其他杂物,从家里步行出去,我知道她去路边钩树籽,因为她这一段都在钩树仔,后来一直没有回来,第二天早上我就叫我闺女常燕去找,第二天没有找到,第三天到铁西派出所去问,派出所说叫到铁路医院去问问,常燕没有回来时事故大队就到我家里去了,说苏晓出交通事故了。
(2)证人贾盛元证言:
2014年10月16日20时多,我们一家人吃过饭后,我的作业也写完了,我爸爸开着白色面包车拉着我去给贾宾叔叔送骨灰盒,我不知道车牌号是多少,把骨灰盒送到万和医院后,我爸爸贾东峥和我开一辆车,贾宾及另外一个不认识的男人(岁数和我爸爸差不多,个子稍高一点的男人)开一辆车,到一个饭店去吃饭(饭店在哪里我不知道),他们三个人喝了两瓶白酒,我爸爸和贾宾叔叔喝的比较多,不认识的人喝的比较少,我没有喝酒,吃过饭后我爸爸开着来时开的白车拉着我回家,我在我爸爸的右边前排坐着,贾宾叔叔和另外一个人走了,没有和我们一起。当走到百里奚路快到家时,我爸爸开车碰住一个女的,我爸爸停下车下去看,我在车上坐了一会后我也下去看,发现一个女的躺在我们车后边路边,嘴里喊:“救命救命”。我爸爸在旁边打电话,再后来警察叔叔就来到了现场,又过了一会救护车来将伤员拉走了,我爸爸一直都在现场没有离开过,后来我爸爸被警察拉走了,我也被我妈妈领回家了。
(3)证人贾振彬证言:
2014年10月16日20时多,贾东峥开着豫R86060号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到光武路与车站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饭店去找我,我当时和乔晓东在一起喝酒,已经快吃晚饭了。当时我们已经喝了一瓶白酒,贾东峥来后又开了一瓶白酒,我们三个人分着喝,贾东峥多喝了一杯,吃过饭后我和乔晓东开一辆车走的,贾东峥和他儿子一起开着豫R86060号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回家的,大概晚上十点四十分许,贾东峥给我打电话说:“我开车碰住人了,对方要六百元。”我说:“你给他赶快走吧。”贾东峥说我知道,就挂了电话。大约又过了没有多长时间,贾东峥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报警了,紧接着警察就让他往车上坐,然后电话就挂了。”我就赶快赶到现场,现场已经撤了,我就急忙赶到了铁路医院,并且见到警察及医护人员正在给贾东峥采血样。然后我和警察一起到重症监护室见到医生,说从铁西派出所门口拉回来的伤员比较重,需要立即做手术,当时还不知道伤者姓名,只知道是一个五六十岁的女性,后来警察就带着贾东峥到事故大队了。
3、鉴定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证明被害人苏晓因受到钝性外力碰撞造成颅脑及腹腔脏器损伤,经医院救治后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宛公交认字(2014)第FC5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贾东峥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晓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4)01616号血醇鉴定报告,
证明从送检的贾东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1.51mg/100ml。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明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
5、书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
证明被告人贾东峥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贾东峥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贾东峥无违法犯罪记录。
(3)收条
证明被告人贾东峥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苏晓亲属人民币20000元。
(4)被害人苏晓常住人口基本住处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证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关系。
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贾东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证实被害人苏晓的亲属已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撤回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对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贾东峥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东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东峥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东峥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部分经济赔偿,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贾东峥的犯罪性质、后果、案发时的乙醇含量、认罪态度、部分赔偿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东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