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华霞诉被告张纳、冯金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2:25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白华霞。
委托代理人孙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纳。
被告冯金彦。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华霞诉被告张纳、冯金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华霞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白华霞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