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2:30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卢民四初字第6号

原告王**,女。

被告陈**,男。

原告王**与陈**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彦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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