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红诉被告陈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21 02:36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南初字第50号

原告王晓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臻,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纪学,男,汉族。

原告王晓红诉被告陈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颍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纪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红诉称,被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8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一份,承诺借款后10天左右还款,但还款期限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借款10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纪学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晓红与被告陈纪学属普通朋友关系。被告因为儿子结婚急需用钱,于2012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8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承诺借款后10天左右还款。但还款期限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后来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无法找到被告,无奈诉来我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借款10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被告所写的借条真实有效,被告应在借条上承诺的还款期限内还款,被告超过还款期限,并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至今仍未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此纠纷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纪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纪学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所欠原告王晓红借款1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70元,由被告陈纪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本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颍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暴峻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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