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松胜诉毛遂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法执字第558号
申请执行人:吴松胜,男,汉。
被执行人:毛随民(毛遂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毛全业,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城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毛遂民、毛全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2月29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遂民、毛全业至今未履行。另查明高菊玲系毛遂民之妻,李素芳系毛全业之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毛遂民或高菊玲,毛全业或李素芳所有的价值16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巩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