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生诉刘秋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2:37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秋玲,女,汉族。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秋玲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张海生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提留、划拨)被执行人刘秋玲价值290000元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巩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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