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某盗窃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2:41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169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生某,男,1984年9月22日生。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生某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被执行人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生某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2月4日将本案件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生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惠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