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权与郑东新区如意湖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2:4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1号

原告丁国权,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

被告郑东新区如意湖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李晓伟,主任。

原告丁国权诉被告郑东新区如意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国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国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国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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