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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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2:44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屈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

被告:申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

人民陪审员  张 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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