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战营诉孙建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2:45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岳战营,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孙建芳,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战营诉被告孙建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战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岳战营负担。

审 判 长  贾飞龙

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

人民陪审员  郭佳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代书 记 员  程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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