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诉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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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2:46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和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生。

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

原告和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和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贾 雷

人民陪审员  段景文

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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