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邓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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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2:46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法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邓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述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生效的法律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某某以及其妻邓某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436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介江平

审  判  员  吕红营

审  判  员  刘红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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