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郭某某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2:46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48年11月16日生。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国英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