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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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2:46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8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7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 员  韩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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