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军与孙灵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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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3:19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09号

原告张俊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上蔡县。

被告孙灵枝,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军诉被告孙灵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俊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俊军承担。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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