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海洲与被告李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3:20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胡海洲,男,住遂平县。

被告李彦军,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洲与被告李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海洲负担。

审判员  郭继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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