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二龙诉被告李金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3:22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896号
原告张二龙,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李金会,女,汉族,1989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龙诉被告李金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龙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二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二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二龙承担。
审判员  余双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