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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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3:43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忠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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