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孝思与刘文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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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3:50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82号
原告田孝思,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文申,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孝思诉被告刘文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孝思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孝思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孝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田孝思负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