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3:51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邹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李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林
审 判 员  梁兴福
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