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运明与周东委、李振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3:51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高运明,男,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周东委,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李振东,男,住河北省永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运明诉被告周东委、李振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运明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运明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运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富

审 判 员  时清华

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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