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陈某某与罗某甲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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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3:52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李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陈某某,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甲,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陈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凤勤

审判员  许玉香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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