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学习.综合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4:01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00418号
原告师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查本案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叶天生
推荐阅读:
原审起诉人段晓丽等42人诉吉林省公主岭市教育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 /
于晓方与王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王娟、王江超、王江春与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紧急避险决定行为无效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 /
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市东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鞠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徐学才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文 /
首页
刑事
民事
行政
赔偿
执行
综合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