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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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4:01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00418号
原告师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查本案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叶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