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4:02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
被告:黄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