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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婷与王进堂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4:03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00484号
原告曾婷,女。
委托代理人范金耀,男。
被告王进堂,男。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纠纷。
原告曾婷与被告王进堂为抚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书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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