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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华与宋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4:04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李明华,男。
被告宋素华,女。
原告李明华诉被告宋素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志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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