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俊、雷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4:04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内法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明顺,任公司经理。

被告王英俊,男。

被告雷彬,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俊、雷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英俊、雷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吉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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