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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4:06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薛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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