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万卫与河南省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4:48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42号

原告谷万卫诉被告河南省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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