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张某申请执行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4:49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字第16号

杨某甲、张某申请执行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偃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甲、张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某乙长期外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09)偃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卫明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