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辉与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5:19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46号

原告孙军辉,男,33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爱朝,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杨志刚,男,29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高孙军辉与被告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军辉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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