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柳庄村民委员会诉柳小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5:2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重字第00034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柳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柳红星,村委主任。

被告柳小印,男,52岁。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柳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柳小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柳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柳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媛媛

代审 判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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