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什周与被上诉人高福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什周。
委托代理人:黄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福彦。
委托代理人:彭尚东,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金才。
上诉人王什周与被上诉人高福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高福彦于2013年4月1日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什周支付高福彦房屋维修费18111.2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3)南召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王什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什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被上诉人高福彦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尚东、高金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福彦、王什周系同村挨墙邻居,2012年3月王什周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建成楼房、平房及院落一处,所建房屋墙体与高福彦房屋墙体相挨,2012年农历7月王什周房屋主体工程建成后,高福彦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缝,房间入户木门变形且门边粉刷层脱落。高福彦2013年5月13日申请对房屋损坏原因及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南阳市房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2013年7月16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结论,认定高福彦的房屋建造时间早,房屋沉降已稳定。西邻王什周新建房屋增加了高福彦房屋地基的附加应力,导致高福彦房屋南部基础产生新的沉降,拉动上部墙体开裂。高福彦房屋出现的裂痕与王什周新建房存在因果关系,高福彦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建议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加固后观察使用。高福彦支付鉴定费4000元。高福彦2014年6月4日申请对房屋的加固方案及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南召县建设工程设计室对受损房屋设计了加固方案,高福彦支付设计费2000元。河南精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10月30日出具房屋加固维修费用鉴定结论,高福彦房屋加固维修费用为18111.28元,高福彦支付鉴定费2000元。高福彦要求王什周支付房屋维修费,王什周拒绝,引发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高福彦房屋建成在先,王什周紧邻高福彦房屋建房时未能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高福彦房屋安全,造成高福彦房屋损坏,应对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故高福彦要求王什周给付受损房屋加固维修费用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什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福彦房屋加固维修费用人民币18111.28元。如果被告王什周未按本判决所定的期间内履行给我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王什周负担。
王什周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原审判决王什周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认定高福彦的房屋出现裂缝是在王什周建成房屋后不久。事实上,高福彦房屋基础差,是毛石基础,其沉降本身就不均匀,房屋易出现裂缝,且高福彦房屋自2002年建成至今,期间南召发生多次地震,其毛石基础的房屋出现裂缝是自然现象。原审判决在未使用排除法,且高福彦没有就此举证的情况下,认定其房屋裂缝系在王什周建成房屋后才出现裂缝的证据严重不足,应当予以撤销。二、原审程序严重违法,《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加固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原审中,王什周对《房屋安全鉴定书》的内容提出了异议。首先,鉴定标的物和对象错误,其陈述房屋的基本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并没有通知王什周到场,也没有进行实地勘验。再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外,“加固说明”不具有合法性,南召县建设工程设计室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鉴定资格,且“加固说明”中加盖的是“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最后,精诚造价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是依据“加固说明”计算的加固费用,因“加固说明”不具有合法性,故该鉴定报告作出的费用也不合法,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原审判决在王什周对《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加固说明”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况下,未通知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就作为定案依据,其程序严重违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王什周的建房行为构成侵权的主要证据严重不足,且将《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加固说明”作为定案依据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高福彦辩称:一、原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王什周系我家邻居,2012年王什周建房时,我曾要求其房屋与我的房屋中间留缝,但其不听,我也无力阻拦。在其房屋建成几个月后,我的房屋出现裂缝、门变形等情况,我多次找王什周沟通未果,遂提起诉讼并进行了司法鉴定,证明王什周建房与我家房屋出现裂缝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王什周承担赔偿责任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二、王什周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首先,王什周上诉称系地震和自身老化引起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南召近年来无地震,且自身老化的特征与其他合力拉伤出现的特征明显不一样。经过鉴定人员勘验后出具结论,系王什周建造房屋造成的。其次,鉴定报告程序合法。鉴定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的,且王什周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综上,王什周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2、房屋安全鉴定书、加固说明及加固维修费用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二审中,王什周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一、王长松、刘宏玉、张海朝三人证人证言,该三人系王什周建房工人,证明在王什周建房时,高福彦的房子存在裂缝。证据二、照片一组,证明高福彦房屋的地基及一层墙体下面全是毛石,石头与石头之间裂缝比较明显,且王什周与高福彦房屋相邻处为一层,鉴定中称相邻处系二层房屋与事实不符,说明鉴定人员没有到场。
高福彦对王什周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证人没有出庭,且该三人没有施工资质,且张海朝、王长松在原审中已经出过证言。对证据二、对该组照片不予认可,该组照片并不是双方房屋接触地方的照片。
二审中,高福彦未提供新证据。
经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王什周提供的证据认为,对证据一,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二,该组照片能够反映出房屋的坐落情况。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高福彦、王什周系同村挨墙邻居,双方房屋墙体相挨,高福彦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缝,房间入户木门变形且门边粉刷层脱落。经鉴定,高福彦的房屋建造时间早,房屋沉降已稳定。西邻王什周新建房屋增加了高福彦房屋地基的附加应力,导致高福彦房屋南部基础产生新的沉降,拉动上部墙体开裂。高福彦房屋出现的裂痕与王什周新建房存在因果关系。王什周在原审中虽然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亦没有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其上诉称高福彦房屋出现裂缝系地震和自身沉降引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将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什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建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