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金长与被告高建国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6:24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黄金长,男。
被告:高建国,男。
原告黄金长与被告高建国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金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金长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金长负担。
审判员  宋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