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6:25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苏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