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仁贵与被告侯清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6:26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小字第00005号

原告:侯仁贵,男,汉族。

被告:侯清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仁贵与被告侯清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仁贵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仁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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