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丰玉与被告姬志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6:26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小字第00002号

原告:李丰玉,男。

被告:姬志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玉与被告姬志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丰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丰玉撤回对被告姬志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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