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7:04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1号

原告井某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井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