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胜男、王志丹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7:04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政法街3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武,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胜男,女,汉族。

被执行人田志丹,男,汉族。

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胜男、田志丹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胜男、田志丹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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