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维宇与被告洛阳鑫瑞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7:04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95号

原告申维宇(又名申伟宇),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利洛,洛阳市涧西武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鑫瑞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长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维宇诉被告洛阳鑫瑞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维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子鸣

陪审员 :李新意

陪审员 :许记慈

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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