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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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05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712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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